【案情简介】
赖某、赵某与钱某(另案处理)三人共同成立M公司,购入假冒某著名国外品牌的某产品,向三人各自的公司供货并对外销售。2021年5月,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赖某被大兴区公安局抓获;7月,被大兴区检察院批捕。
经大兴区检察院审查认定,M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某产品销售金额为300余万元,其中向赖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H公司销售110余万元。10月,大兴区检察院认为赖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向大兴区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赖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律师解读】
受家属委托,王俊林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赖某的辩护人。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大兴区检察院入选第二期试点范围。
经赖某同意,王俊林律师向大兴区检察院申请对H公司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并对赖某从轻处罚。大兴区检察院赴H公司现场考察后,同意对H公司进行合规整改的申请。
一、H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析。
H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股东为赖某、李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其中赖某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李某任公司监事。H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经营某著名国外品牌多款产品的销售,案发前公司共有员工6人。
从H公司的情况可以看出,H公司属于典型的民营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权高度集中,经理赖某一人完全决定H公司的全部重大决策。王俊林律师通过调查发现,H公司几乎没有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决策等内部监督完全缺失。这就使得赖某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在H公司付诸实施。
同时,H公司的全部从业人员,包括经理、财务、销售、库管等工作岗位,均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认识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不以商品具有伪劣性为处罚前提,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存在严重认识偏差;没有认识到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和销售此类商品均构成侵权,对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存在明显认识错误;没有认识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既涉嫌行政违法,也构成刑事犯罪,对侵权行为的后果存在明显认识误区。
二、制定H公司合规整改计划。
通过分析H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原因,并结合H公司的实际情况,王俊林律师查找出H公司的违规风险点,确立整改重点为“进货源头”和“销售过程”两个方面。从而为H公司制定以下合规整改计划,并报大兴区检察院审核:
第一,从源头抓起,与经该品牌授权的产品生产厂商签订合作协议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证从正规渠道购入正品;
第二,加入经该品牌授权的产品经销体系,利用其产品编码做好产品溯源,接受行业监督,保证销售的产品均为正品;
第三,在H公司内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进货备案制、销售凭证管理、完税凭证管理等,发挥公司监事的作用,保证公司合法运营;
第四,以H公司自身经历为案例,联合其他该产品销售企业在销售场所开展法治宣讲,增强全体行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号召行业整体合法经营。
三、落实H公司的各项合规整改措施。
收悉H公司提交的整改计划后,大兴区检察院组织成立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监督组织,组成人员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工商联相关人员以及第三方监管律师,并专门召开由案件承办检察官、承办民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第三方评估监督组织、H公司代表和王俊林律师共同参加的听证会,对是否同意H公司的整改计划予以公开听证。
在听证会上,参会人员对H公司的整改计划提出详尽的修改意见。王俊林律师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H公司的整改措施予以重新调整,报大兴区检察院及第三方评估监督组织批准后在整改期限内逐项落实,并向大兴区检察院及第三方评估监督组织提交合规整改报告、整改承诺书、合规监管责任协议、各岗位工作要点等十几份体现合规整改成果的文件。
大兴区检察院会同第三方评估监督组织对H公司的合规整改情况进行两次验收,最终一致认可H公司的整改内容。综合王俊林律师在本案中的多方面工作,本案的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对被告人赖某从轻处罚的建议,在一审庭审中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四、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一些思考
由于我国的合规不起诉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得到《刑事诉讼法》的确认,所以对企业的合规不起诉目前仍限于相对不起诉的范围。相信随着合规不起诉制度不断完善,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就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工作将在更多方面达成一致意见。这样能避免因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而使企业遭受灭顶之灾,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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