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明被告构成犯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检察院的任务是立论,为了立论能够成立而搜集并提供论据。
被告和律师只是挑检察院所举证据的毛病,驳论即可。
检察院为了证明被告构成犯罪,就要步步举证、层层举证。不仅要举出被告的供述、证人证言,更要举出作案工具、痕迹等物证。只有被告人供述自己用刀子杀了人,而没有尸体,没有刀子,刀子形状、用力力度与伤口吻合等,是不能给被告人定罪的。
我的一位中学女同学,在法院刑庭工作,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当了三年书记员后被提拔成助理审判员。那年,她主审一个为恶一方的犯罪团伙案件,被告有十七位,罪名涉及杀人、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劫、强奸等。由于案件在当地影响大,公检法三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系在校生、新闻记者都参加了旁听。庭审时,检察院出示了第一被告杀人所用的火枪、第二被告抢劫所用的刀具等。
轮到审第三被告强奸犯时,我的这位女同学说道:下面,请公诉人出示作案工具。此时公诉人一脸茫然,公诉人就看向被告,被告就明白了:这是让我出示作案工具呢。被告就赶紧要脱裤子,此时全场笑成一片。我的这位女同学说道:被告人,你先不用脱裤子!你就说你有没有作案工具哇!被告答道:有呢,在我的裤裆里呢。法官又问:你当初是不是用它做的案?被告答道:是的。法官:那就行了,你不用脱裤子了!原本严肃的法庭上,又引起全场爆笑。
(作者系北京金励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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